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3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3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399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等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一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7月1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余學淵
法官曾正龍法官郭惠玲不得抗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鄭雅文中華民國94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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