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47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72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羅兆妤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34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兆妤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伍年 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兆妤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羅兆妤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其聲請厥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大致相同、侵害法益亦同、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被害人遭詐騙之金額有的多達458萬元,損害非輕及犯罪時間自107年7月30日起至108年1月10日止,先後經不同警方查獲移送偵辦,而分由如附表所示法院判決確定等情狀,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龍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 官華鵲云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附表:受刑人羅兆妤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7年12月25日至│107年10月4日至│107年9月17日至│││108年1月5日│107年10月5日│107年9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士林地檢108年度偵│雲林地檢108年度偵│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3746號│字第1410號│字第6347號│├─┬─────┼─────────┼─────────┼─────────┤│最│法院│士林地院│雲林地院│苗栗地院││後├─────┼─────────┼─────────┼─────────┤│事│案號│108年度審金訴字第│108年度訴字第354號│108年度訴字第133號││實││69號││││審├─────┼─────────┼─────────┼─────────┤││判決日期│108年6月4日│108年6月10日│108年6月26日│├─┼─────┼─────────┼─────────┼─────────┤││法院│士林地院│雲林地院│苗栗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審金訴字第│108年度訴字第354號│108年度訴字第133號││判││69號││││決├─────┼─────────┼─────────┼─────────┤││判決│108年7月12日│108年7月15日│108年7月30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否│否│否││金之案件││││├───────┼─────────┼─────────┼─────────┤│備註│士林地檢108年度執│雲林地檢108年度執│苗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4051號│字第2672號│字第2908號│└───────┴─────────┴─────────┴─────────┘┌───────┬─────────┬─────────┬─────────┐│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2年3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7年9月27日│108年1月7日│107年10月4日至│││││107年10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108年度偵│臺北地檢108年度偵│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2516、4700號│字第2516、4700號│字第4470號│├─┬─────┼─────────┼─────────┼─────────┤│最│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後├─────┼─────────┼─────────┼─────────┤│事│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08年度上訴字第│109年度上訴字第19││實││1655號│1655號│號││審├─────┼─────────┼─────────┼─────────┤││判決日期│108年11月28日│108年11月28日│109年3月25日│├─┼─────┼─────────┼─────────┼─────────┤││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確├─────┼─────────┼─────────┼─────────┤│定│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08年度上訴字第│109年度上訴字第19││判││1655號│1655號│號││決├─────┼─────────┼─────────┼─────────┤││判決│108年12月24日│108年12月24日│109年5月5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否│否│否││金之案件││││├───────┼─────────┼─────────┼─────────┤│備註│臺北地檢109年度執│臺北地檢109年度執│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23號(編號4、│字第223號(編號4、│字第6828號│││5應執刑有期徒刑2年│5應執刑有期徒刑2年││││10月)│10月)││└───────┴─────────┴─────────┴─────────┘┌───────┬─────────┬─────────┬─────────┐│編號│7│8│9│├───────┼─────────┼─────────┼─────────┤│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10月│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7年7月30日至│107年8月23日至│107年10月15日│││107年8月14日│107年8月27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7年度偵│桃園地檢107年度偵│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21585等號│字第21374等號│字第21374等號│├─┬─────┼─────────┼─────────┼─────────┤│最│法院│高雄高分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後├─────┼─────────┼─────────┼─────────┤│事│案號│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08年度上訴字第733│108年度上訴字第733││實││10號│號│號││審├─────┼─────────┼─────────┼─────────┤││判決日期│109年5月6日│109年4月22日│109年4月22日│├─┼─────┼─────────┼─────────┼─────────┤││法院│高雄高分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確├─────┼─────────┼─────────┼─────────┤│定│案號│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08年度上訴字第733│108年度上訴字第733││判││10號│號│號││決├─────┼─────────┼─────────┼─────────┤││判決│109年6月3日│109年5月29日│109年5月29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否│否│否││金之案件││││├───────┼─────────┼─────────┼─────────┤│備註│高雄地檢109年度執│桃園地檢109年度執│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885號│字第11746號(編號8│字第11746號(編號8││││、9應執行有期徒刑2│、9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年6月)│└───────┴─────────┴─────────┴─────────┘┌───────┬─────────┬─────────┬─────────┐│編號│10│11│12│├───────┼─────────┼─────────┼─────────┤│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4月│├───────┼─────────┼─────────┼─────────┤│犯罪日期│107年9月28日至│107年12月22日│107年8月16日│││107年10月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8年度偵│臺中地檢108年度偵│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4355、5725號│字第4355、5725號│字第29433號、109年│││││度偵字第1038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8年度訴字第2758│108年度訴字第2758│109年度訴字第1877││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109年2月20日│109年2月20日│109年9月17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訴字第2758│108年度訴字第2758│109年度訴字第1877││判││號│號│號││決├─────┼─────────┼─────────┼─────────┤││判決│109年7月8日│109年7月8日│109年11月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否│否│否││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臺中地檢109年度執│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1437號(編號10│字第11437號(編號10│字第16658號(編號12│││、11應執行有期徒刑│、11應執行有期徒刑│、13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1年8月)│2年4月)│└───────┴─────────┴─────────┴─────────┘┌───────┬─────────┬─────────┬─────────┐│編號│13│(以下空白)││├───────┼─────────┼─────────┼─────────┤│罪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0月│││├───────┼─────────┼─────────┼─────────┤│犯罪日期│108年1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29433號、109年│││││度偵字第1038號│││├─┬─────┼─────────┼─────────┼─────────┤│最│法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9年度訴字第1877││││實││號││││審├─────┼─────────┼─────────┼─────────┤││判決日期│109年9月17日│││├─┼─────┼─────────┼─────────┼─────────┤││法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9年度訴字第1877││││判││號││││決├─────┼─────────┼─────────┼─────────┤││判決│109年11月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否││││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6658號(編號12│││││、13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