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2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42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29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関慧致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31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関慧致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関慧致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法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至8所示之罪,均係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而其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係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附卷可稽。又本件受刑人於民國109年10月6日具狀向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列案件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足憑。是檢察官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復審酌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前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108年11月27日,以108年度聲字第231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又附表編號1至3、5至8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業經本院於109年10月21日,以109年度聲字第384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並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為偽造文書罪,與附表編號1至3、5至8所示之罪,於犯罪類型、時間、情節及所侵害之法益上,均不相同,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曹錫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于萱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公共危險│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8年3月14日│107年8月30日│107年10月3日至107年│││││10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南地檢108年度偵字│臺北地檢108年度偵緝│臺北地檢108年度偵緝││年度案號│第5800號│字第212、213號│字第212、213號│├───┬────┼──────────┼──────────┼──────────┤││法院│臺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簡字第1383號│108年度訴字第120號│108年度訴字第12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6月19日│108年7月31日│108年7月31日│├───┼────┼──────────┼──────────┼──────────┤││法院│臺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簡字第1383號│108年度訴字第120號│108年度訴字第120號││判決││││││├────┼──────────┼──────────┼──────────┤││判決│108年8月6日│108年8月20日│108年8月20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否│是││││││├────────┼──────────┼──────────┼──────────┤│備註│臺北地檢108年度執更│臺北地檢108年度執更│臺北地檢108年度執更│││字第2264號(編號1-3│字第2264號(編號1-3│字第2264號(編號1-3│││定刑2年3月,北監108│定刑2年3月,北監108│定刑2年3月,北監108│││年8月20日至110年9月│年8月20日至110年9月│年8月20日至110年9月│││12日,有羈押資料)(│12日,有羈押資料)(│12日,有羈押資料)(│││編號1-3、5-8業經臺中│編號1-3、5-8業經臺中│編號1-3、5-8業經臺中│││地院109年度聲字第384│地院109年度聲字第384│地院109年度聲字第384│││7號裁定定刑3年確定)│7號裁定定刑3年確定)│7號裁定定刑3年確定)│└────────┴──────────┴──────────┴──────────┘┌────────┬──────────┬──────────┬──────────┐│編號│4│5│6│├────────┼──────────┼──────────┼──────────┤│罪名│偽造私文書│詐欺│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7年8月11日│108年3月22日│108年3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5011號│第17047號等│第17047號等│├───┬────┼──────────┼──────────┼──────────┤││法院│新北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8年度審訴字第1608│108年度易字第3084號│108年度易字第3084號││最後││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10月28日│108年11月27日│108年11月27日│├───┼────┼──────────┼──────────┼──────────┤││法院│新北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審訴字第1608│108年度易字第3084號│108年度易字第3084號││判決││號││││├────┼──────────┼──────────┼──────────┤││判決│108年12月7日│108年12月23日│108年12月2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14號(以北檢109執│第1205號(編號5-8定│第1205號(編號5-8定│││助393在北監110年9月│刑1年2月,以109執12│刑1年2月,以109執12│││13日至110年11月12日│05之1在北監111年9月│05之1在北監111年9月│││)│13日至112年11月12日│13日至112年11月12日││││)(編號1-3、5-8業經│)(編號1-3、5-8業經││││臺中地院109年度聲字│臺中地院109年度聲字││││第3847號裁定定刑3年│第3847號裁定定刑3年││││確定)│確定)│└────────┴──────────┴──────────┴──────────┘┌────────┬──────────┬──────────┐│編號│7│8│├────────┼──────────┼──────────┤│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判6次)│├────────┼──────────┼──────────┤│犯罪日期│108年3月22日│108年3月22日至108年3││││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7047號等│第17047號等│├───┬────┼──────────┼──────────┤││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8年度易字第3084號│108年度易字第3084號││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11月27日│108年11月27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易字第3084號│108年度易字第3084號││判決│││││├────┼──────────┼──────────┤││判決│108年12月23日│108年12月2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205號(編號5-8定│第1205號(編號5-8定│││刑1年2月,以109執12│刑1年2月,以109執12│││05之1在北監111年9月│05之1在北監111年9月│││13日至112年11月12日│13日至112年11月12日│││)(編號1-3、5-8業經│)(編號1-3、5-8業經│││臺中地院109年度聲字│臺中地院109年度聲字│││第3847號裁定定刑3年│第3847號裁定定刑3年│││確定)│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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