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6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46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61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文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34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文偉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8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文偉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聲請意旨贅引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應予刪除】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並非執行刑,縱令各案中一部分犯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依法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裁定,然後再依所裁定之執行刑,換發指揮書併合執行,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而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在所裁定之執行刑尚未執行完畢前,各案之宣告刑不發生執行完畢之問題(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字第340號、95年度台非字第320號判決意旨參照)。另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本件受刑人劉文偉所犯如附表所示94罪,業經臺灣新竹地方
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並於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稽。另本件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1、3至6所示之罪,均係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屬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原不得併合處罰,然本件係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有民國109年11月4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憑,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自不受同條第1項但書之限制,得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執行之刑,經核符合規定,定其執行之刑。另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雖已執行完畢,依上開說明,仍應先定其執行刑,再於執行時扣除已執行之部分,不致影響受刑人權益。
㈡是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
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刑法第51條第5款但書所定有期徒刑30年之上限【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之總和為有期徒刑107年6月,計算式:有期徒刑1年4月+1年3月+6月+1年10月+1年7月+1年3月(12次)+1年4月+1年1月(共49次)+
1年5月+1年4月(共3次)+1年3月(共5次)+1年2月(共10次)+1年1月(共7次)+8月=107年6月,已逾30年】,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4至6所示之罪原所定應執行刑,加計編號2、3所示宣告刑之總和16年1月(有期徒刑2年3月+6月+1年10月+2年6月+3年+6年=16年1月)。
四、又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乃因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成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程式,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因此,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否則有悖於公平正義,即有裁量權行使不當之違失(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26號裁定意旨參照。)。本院衡酌受刑人劉文偉所犯編號2所示之罪為施用毒品罪,另編號1、3至6所示之詐欺罪,均係因加入同一詐欺集團所犯,又上開犯行之犯罪時間相隔約4月等總體情狀,就受刑人所犯前述94罪,定其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年8月。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李宜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菘臨中華民國109年12月1日┌───────────────────────────────────┐│附表│├────────┬────────┬────────┬────────┤│編號│1│2│3│├────────┼────────┼────────┼────────┤│罪名│詐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①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年10月│││②有期徒刑1年3月│││├────────┼────────┼────────┼────────┤│犯罪日期│①106年08月03日│106年11月16日│106年07月20日至1│││②106年08月03日││06年08月0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新竹地方檢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6年度偵字第1│署106年度毒偵字│署107年度偵字第│││1778、12643號│第2504號│1924、2452、3155│││││、3304號、107年│││││度偵緝字第127號│││││、107年度偵字第│││││3375、4300、4482│││││、4483、4484、44│││││85號│├───┬────┼────────┼────────┼────────┤││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訴字第37│107年度簡字第60│107年度訴字第273││││號│號│、386號││事實審├────┼────────┼────────┼────────┤││判決│107年02月08日│107年03月30日│107年08月27日│││日期││││├───┼────┼────────┼────────┼────────┤││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訴字第37│107年度簡字第60│107年度訴字第273││││號│號│、386號││判決├────┼────────┼────────┼────────┤││判決│107年03月05日│107年04月30日│107年09月25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新竹地方檢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1│署107年度執字第│署107年度執字第5│││180號(編號1已定│1416號(已於109│151號│││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20日執行完││││年3月確定,已於1│畢)││││09年2月20日執行│││││完畢)│││└────────┴────────┴────────┴────────┘┌────────┬────────┬────────┬────────┐│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①有期徒刑1年7月│有期徒刑1年1月│①有期徒刑1年5月│││②有期徒刑1年3月│(共49次)│②有期徒刑1年4月│││(共12次)││(共3次)│││③有期徒刑1年4月││③有期徒刑1年3月│││││(共5次)│││││④有期徒刑1年2月│││││(共10次)│││││⑤有期徒刑1年1月│││││(共7次)│││││⑥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①106年08月07日│①106年08月06日│①106年7月29日│││至106年08月08│②106年08月06日│②106年7月29日│││日│③106年08月06日│③106年7月29日│││②106年08月08日│④106年08月06日│④106年8月10日│││③106年08月08日│⑤106年08月06日│⑤106年8月11日│││④106年08月08日│⑥106年08月06日│⑥106年8月10日│││⑤106年08月08日│⑦106年08月06日│⑦106年8月10日│││⑥106年08月08日│⑧106年08月06日│⑧106年8月11日│││⑦106年08月08日│⑨106年08月06日│⑨106年8月11日│││⑧106年08月08日│⑩106年08月06日│⑩106年8月11日│││⑨106年08月08日│⑪106年08月06日│⑪106年8月11日│││⑩106年08月08日│⑫106年08月06日│⑫106年8月11日│││⑪106年08月08日│⑬106年08月06日│⑬106年8月11日│││⑫106年08月09日│⑭106年08月06日│⑭106年8月11日│││⑬106年08月09日│⑮106年08月05日│⑮106年8月11日│││⑭106年08月09日│⑯106年08月05日│⑯106年8月11日││││⑰106年08月05日│⑰106年8月11日││││⑱106年07月25日│⑱106年8月11日││││⑲106年07月25日│⑲106年8月11日││││⑳106年07月25日│⑳106年8月11日││││㉑106年07月25日│㉑106年8月11日││││㉒106年07月25日│㉒106年8月11日││││㉓106年07月26日│㉓106年8月11日││││㉔106年07月26日│㉔106年8月11日││││㉕106年07月26日│㉕106年8月10日││││㉖106年07月26日│㉖106年8月10日││││㉗106年07月15日│㉗106年8月05日││││㉘106年07月15日│││││㉙106年07月15日│││││㉚106年07月15日│││││㉛106年07月30日│││││㉜106年07月30日│││││㉝106年07月30日│││││㉞106年07月30日│││││㉟106年07月30日│││││㊱106年07月16日│││││㊲106年07月16日│││││㊳106年07月16日│││││㊴106年07月16日│││││㊵106年07月16日│││││㊶106年07月16日│││││㊷106年08月12日│││││㊸106年08月12日│││││㊹106年08月12日│││││㊺106年08月12日│││││㊻106年08月12日│││││㊼106年08月13日│││││㊽106年08月13日│││││㊾106年08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6年度偵字第│署107年度偵字第6│署107年度偵字第5│││5945、6153、6687│72、6055、7363、│924號、108年度少│││號、107年度偵字│7601、7602、9079│連偵字第192、193│││第1871號│號│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訴字第789│108年度訴字第116│108年度訴字第761││││號│號│、1369號││事實審├────┼────────┼────────┼────────┤││判決│107年11月30日│108年12月31日│109年05月29日│││日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訴字第789│108年度訴字第116│108年度訴字第761││││號│號│、1369號││判決├────┼────────┼────────┼────────┤││判決│108年01月02日│109年02月05日│109年07月07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雲林地方檢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署109年度執字第1│署109年度執字第│││801號(編號4已│049號(編號5已定│12416號(編號6│││定應執行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3│已定應執行有期徒│││2年6月)│年)│刑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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