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211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琬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文欽 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萬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若逾期不繳,將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5日
書記官陳佳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