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1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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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189號原告 吳麗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曾金祥 、 卓美蘭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為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郭玄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除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外,其餘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5月5日
書記官陳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