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簡字第79號
原 告 普客二四停車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牧野純
訴訟代理人 陳昱瑄
被 告 黃怡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停車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5月1日上午9時45分,在
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停車位等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
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22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薛巧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2日
書記官鄭履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