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抗字第7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假扣押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抗字第七三二號
抗告人 張婉貞 相對人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鮑浩文 右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五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裁全一字第二○八七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聲請假扣押,如就債務人所應受之損害,已供法院所定之擔保者,法院得予准許,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五百二十六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本件相對人主張對於抗告人有新台幣(以下同)二十三萬元之債權,聲請為假扣押。原裁定依首開規定,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並無不合。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與 廖達人 共同負擔三十九萬零一百零六元之債務,抗告人負擔部分,已清償完畢,其餘債務應由廖達人負擔等語,惟此係應待本案解決之問題,其據以對原裁定聲明不服,不能認為有理由。
三、依民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日~B1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童有德~B2法官莊金昌~B3法官饒鴻鵬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B書記官王瑩澤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五日
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