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4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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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469號原告甲○○
31號上列原告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3,200元。
二、原告已簽名或用印之聲請狀。
三、以何人為被告?(請於當事人欄補正被告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
民事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97年8月2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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