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訴字第23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有關建築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32號原告 黃麗雪
洪千琇 洪千雅 黃發福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健珉 律師被告宜蘭縣政府代表人 林姿妙 (縣長)訴訟代理人 陳獻文
陳冠旭 上列當事人間因有關建築事務事件,業經本院於111年10月13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心弘
法官林妙黛法官畢乃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日
書記官李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