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上易字第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上易字第453號上訴人長春藤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瑞超 被上訴人 吳婷婷 訴訟代理人 謝煒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所為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合議庭法官欄中關於法官「戴嘉慧」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沈佳宜」。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係由法官沈佳宜參與審判所作成,然判決正本關於陪席法官之記載,正本與原本不符,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3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慧萍
法官沈佳宜法官陳杰正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日
書記官林雅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