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執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執破字第1號聲請人 張雯峰 律師即記德營造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因記德營造有限公司破產事件,聲請認可更正分配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破產管理人張雯峰律師於民國104年11月6日製作如附件所示分配表應予認可。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債權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民國104年10月29日,具狀聲明因受償新臺幣(下同)42,372元,故其債權金額減縮為20,826元,爰更正分配金額如附件分配表所示,並聲請認可分配表等語。
二、按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後,破產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破產管理人應即平均分配於債權人。前項分配,破產管理人應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比例及方法。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可,並公告之。對於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提出之,破產法第139條第1、2、3項定有明文。
至分配表經法院認可公告後,得否更正,破產法未設明文;但如發現有誤算等顯然錯誤或已撤回申報債權列入分配等情形,應認破產管理人得隨時更正之,且更正後之分配表仍應送法院認可公告。經核如附件所示分配表所載分配比例及分配方法,於法並無不合,應予認可,爰依首揭說明,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附件所示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0日
書記官蘇姵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