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54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54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549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邱頎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70,18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邱頎祐於民國110年01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1月20日起至民國117年01月2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6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8月17日止累計470,183元正未給付,其中453,962元為本金;14,974元為利息;1,247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宛君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005499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453962元邱頎祐自民國112年08月18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1.6%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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