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321號上訴人即被告 蕭善秝 訴訟代理人 胡原龍 律師訴訟代理人 黃品衞 律師被上訴人即原告 王秋秋 以上當事人間因104年度訴字第232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壹萬陸仟參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月7日
書記官許丞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