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462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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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462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人為公共危險案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40055號不起訴處分書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1462號聲請人 陳宜 和上列聲請人為公共危險案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40055號不起訴處分書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其聲請判決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60條第6款、第15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經核本件聲請人並未指摘任何確定終局裁判,聲請書亦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2年8月8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許宗力
大法官林俊益大法官黃瑞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涂人蓉中華民國112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