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繼字第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繼字第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繼字第311號陳報人即繼承人 宋瓊釗 相對人即被繼承人 宋正熏 (亡)上列陳報人對被繼承人宋正熏之遺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1156條所定陳報遺產清冊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繼承人宋正熏之生前最後住所為新竹縣關西鎮○○里00鄰○○○00號,有聲請人即陳報人所提出之除戶謄本在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網路)被繼承人之戶籍查詢結果表附卷可參。是依首揭規定,陳報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應向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為之,茲陳報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陳報遺產清冊,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3月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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