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訴字第245號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訴訟代理人 謝燿州 被告會順盈實業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宗憼 被告 林寶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叁佰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七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萬陸仟陸佰肆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緣被告會順盈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會順盈公司)前於民國101年3月30日邀同被告李宗憼、林寶玉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貸新臺幣(下同)3,600,000元(分為2,700,000元、900,000元兩筆款項撥貸),約定借款期間為自101年3月30日起至102年3月30日止之1年,並約定按月付息1次,到期還清本金,借款利率則依原告公告指標利率加碼年利率1.4%機動調整(借款及逾期未還款時之借款利率均為週年利率2.77%);又約定如被告會順盈公司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就應還款項,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且任何1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及付息時,一切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清償。被告李宗憼、林寶玉則應於被告會順盈公司未依約履行債務時,負保證之責任,而均簽立借據為據。詎被告會順盈公司自101年11月30日起即未依約付息,經原告催告繳款未果,所負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積欠原告本金3,600,000元,及自101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77%計算之利息,暨自101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未清償;而被告李宗憼、林寶玉為連帶保證人,依上開約定,自亦應負清償之責。為此,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判命被告會順盈公司、李宗憼、林寶玉應連帶給付原告3,600,000元,及依上開方式計算之利息、違約金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放款查詢單、客戶
往來明細查詢資料、利率資料、催收紀錄卡、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為證(本院卷第8至13頁、第34至35頁),核屬相符,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仍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有利於己之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上開事實自堪認定。
㈡按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
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又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739條分別定有明文。另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最高法院45年臺上字第1426號判例意旨參照)。
而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273條第1項亦有明文。本件被告會順盈公司邀同被告李宗憼、林寶玉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尚有本金3,600,000元未清償,被告會順盈公司復有未按期付息,依約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之情事,原告自得請求被告會順盈公司、李宗憼、林寶玉負連帶清償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會順盈公司、李宗憼、林寶玉應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末按共同訴訟人因連帶或不可分之債敗訴者,應連帶負擔訴訟費用;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第一審訴訟費用即裁判費36,640元應由被告會順盈公司、李宗憼、林寶玉連帶負擔,爰判決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盈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4月9日
書記官黃瓊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