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6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16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165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弄4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4年11月21日下午5時在本院刑事第十四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14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1月14日
書記官梁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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