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1249號
上訴人 陳儀 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邱泓毅 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4,7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3日
書記官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