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交簡上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附民原告 林楓宜 附民被告 謝永成 上列被告因100年度交簡上字第35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原告等請求項目眾多,足認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林家聖
法官謝濰仲法官黃柏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書記官鍾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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