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八二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三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安非他命零點參公克(含包裝袋重)沒收併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安非他命業經列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係屬違禁物。
二、聲請意旨略以: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二五六五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該署檢察官於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該案查扣之安非他命零點參公克(含包裝袋重),經查屬違禁物,爰依首揭規定聲請將上開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併銷燬。
三、經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鄭燕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富蓉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