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九七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二號,偵查案號: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二七八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點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卷內查扣之安非他命三00毫克,因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三00毫克(保管字號:八十九年度安保管字第八三五號,參偵卷第二十三頁),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五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黃小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明枝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