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五О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又因偽造文書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甲○○因竊盜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五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法官伍偉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文玲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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