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二四號
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子○○己○○壬○○庚○○丙○○戊○○癸○○○甲○○辛○○丁○○○右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事實尚欠明瞭,應再開辯論,並定九十年二月十五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審理,被告應按時到庭,抗傳即拘,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五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陳兆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美琴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