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度交聲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交聲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交通件裁定九十年度交聲字第四號
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局高雄區監理所台東監理站異議人甲○○○股份有限公司右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局高雄區監理所台東監理站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東監違字第裁八一—Z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受處分人」,不服第八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之翌日起十五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受處分人係 呂盛 ,有交通部公路局高雄區監理所台東監理站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東監違字第裁八一—Z00000000號裁決書一紙附卷可稽。本件異議人甲○○○股份有限公司既非受處分人,揆諸上揭法條規定,異議人之異議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九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蔡勝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建成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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