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0年自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自字第二號
自訴人甲○○被告乙○○右列自訴人自訴被告誣告案件,查其提出之自訴狀未依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核與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之規定不合,爰命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此項欠缺,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九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包梅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進吉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日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0年自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自字第二號
自訴人甲○○被告乙○○右列自訴人自訴被告誣告案件,查其提出之自訴狀未依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核與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之規定不合,爰命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此項欠缺,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九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包梅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進吉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