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7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716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喬國偉 律師上列原告乙○○與被告甲○○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新竹市○○段1656建號,門牌號碼:新竹市○○路○○○號地下一樓房屋課稅現值。
中華民國99年9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8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