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7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7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714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李承訓 律師訴訟代理人 陽文瑜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乙○○、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捌拾捌萬陸仟陸佰捌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柒佰壹拾壹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9年9月8日
書記官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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