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單禁沒字第43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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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單禁沒字第4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禁沒字第43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國平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6年度執聲字第38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物,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莊國平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毒偵字第4354號),因被告於106年10月3日死亡,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6年度上訴字第1502號判決公訴不受理,於106年11月10日確定在案。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米黃色粉末、白色粉末及菸草等物,經送鑑定結果,均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6年1月20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可參,均屬違禁物;另扣案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電子磅秤,則為被告所有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並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且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為刑法第38條第2項亦有明文。又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3項定有明文。且所謂「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乃指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逃匿、死亡、欠缺責任能力、已判決確定等情形,無從接受司法機關之偵查、審判,或受不起訴處分、不受理、免訴、無罪判決而言。
三、經核聲請意旨與卷證相符,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孫超凡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及數量│扣押物品清單│├──┼───────────────┼───────────┤│1│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2.│105年度毒保字第973號(│││23公克,含外包裝袋1個)│米黃色粉末)│├──┼───────────────┼───────────┤│2│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3.│105年度毒保字第973號(│││05公克,含外包裝袋1個)│白色粉末)│├──┼───────────────┼───────────┤│3│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煙草1包(驗│105年度毒保字第973號│││餘淨重4.90公克,含外包裝袋1個)││├──┼───────────────┼───────────┤│4│電子磅秤1個│105年度保管字第507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