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聲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聲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92號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
理由甲○○因強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2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黃梅月
法官林宜民法官林欽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巫彥佳中華民國95年1月26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強盜│強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年6月│有期徒刑4年│├────────┼──────────┼──────────┤│犯罪日期│93.8.14至93.8.24│93.8.24│├────────┼──────────┼──────────┤│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年度案號│93年偵字第6648號│93年偵字第7424號│├─┬──────┼──────────┼──────────┤││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4年上訴字第734號│94年上訴字第443號││實│││││審├──────┼──────────┼──────────┤││判決日期│94.7.27│94.7.6│├─┼──────┼──────────┼──────────┤││法院│臺中高分院│最高法院││確├──────┼──────────┼──────────┤│定│││││判│案號│94年上訴字第743號│94年台上字第5526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4.8.25│94.10.6│├─┴──────┼──────────┼──────────┤││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備註│94年執他字第1472號│94年執字第42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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