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3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318號聲請人 蔡回萍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附表所示證券(即股票),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
22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8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家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書記官黃湘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