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法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法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修訂捐助章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法字第8號聲請人 魏俊傑 代理人 陳尚敏 律師相對人財團法人台灣省苗栗縣玉清宮財團上列聲請人聲請修訂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台灣省苗栗縣玉清宮財團捐助組織章程如附表編號1所示條文准予變更如附件一對照表「擬修正條文」欄所示。
財團法人台灣省苗栗縣玉清宮財團捐助組織章程如附表編號2所示條文准予變更如附件二對照表「最新修訂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亦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台灣省苗栗縣玉清宮財團為因應業務需要,於民國106年7月11日,召開第十一屆第四次董事、監察人聯席臨時會議,修訂捐助章程第1至41條,前述會議之會議紀錄及相關文件亦經苗栗縣政府以106年8月7日府民宗字第1060151771號函准予備查,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為必要之處分,請求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聲請事項,業據其提出法人登記證書、本院105年度抗字第60號裁定、財團法人台灣省苗栗縣玉清宮財團第十一屆第四次董事監察人聯席臨時會議紀錄、捐助章程新舊條文對照表等件為證,堪信為真正。又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省苗栗縣玉清宮財團捐助章程附表編號1所示條文如附件一「擬修正條文」欄所示內容;附表編號2所示條文如附件二「最新修訂條文」欄所示之內容,尚與該財團設立之精神、目的並不違背,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是以,聲請人聲請變更此部分捐助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弼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附表:
┌──┬──────────────────────┐│編號│財團法人台灣省苗栗縣玉清宮財團捐助章程條文│├──┼──────────────────────┤│1│第1、2、3、7、8、15、16、17、18、19、20│││、21、22、23、24、25、27、28、29、31、32、33│││、34、35、37、38、39、40條│├──┼──────────────────────┤│2│第4、5、6、9、10、11、12、13、14、26、30│││、36、4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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