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30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30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304號聲請人 李羅秀錦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9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7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書記官陳紀元┌────────────────┐│附表:││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編號│股票號碼│股數│├──┼────────┼────┤│1│86ND-00000000-0│1,000股│├──┼────────┼────┤│2│86ND-00000000-0│1,000股│├──┼────────┼────┤│3│86ND-00000000-0│1,000股│├──┼────────┼────┤│4│86NX-00000000-0│564股│├──┼────────┼────┤│5│89ND-00000000-0│1,000股│├──┼────────┼────┤│6│89ND-00000000-0│1,000股│├──┼────────┼────┤│7│89ND-00000000-0│1,00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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