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28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285號聲請人 黃馨瑩 代理人 李慶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5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7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錦秀附表:
┌──┬──────────────┬───────┬───┬──┐│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股數│張數│├──┼──────────────┼───────┼───┼──┤│1│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96NE0000000-0│10,000│1│││名稻江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96NE0000000-0│10,000│1│││名稻江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書記官林政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