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30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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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30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305號聲請人台騑聯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文玉 訴訟代理人 陳貞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6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7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錦秀附表:
┌──┬─────┬──────┬────┬──────┬─────┬─────┐│票據│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支票號碼│票面金額││種類││││(民國)││(新臺幣)│├──┼─────┼──────┼────┼──────┼─────┼─────┤│支票│閤晟實業有│第一商業銀行│台騑聯運│108年1月8日│LA0000000│14,608元│││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洪瑞發│東湖分公司│公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書記官林政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