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破字第14號抗告人 鄭鳳儀 上列抗告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8月14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破產法第5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逕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姚葦嵐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
書記官呂欣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