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上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上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上字第395號上訴人 何立平 訴訟代理人 楊承彬 律師複代理人陳隆律師上訴人臺灣臺中農田水利會法定代理人 蔡篤乾 訴訟代理人 余信昇 上訴人 林嫩碧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林光淳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錦隆 律師上訴人 林景熙
林景碩 訴訟代理人 許盟志 律師
韓忞璁 律師被上訴人 張克維 訴訟代理人 吳瑞堯 律師複代理人 莊典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6、7頁中關於「昌平路5段320號」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昌平路5段31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浴美
法官楊國精法官杭起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詹錫朋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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