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破字第14號聲請人 鄭鳳儀 上列當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十日內,具狀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有明文。次按破產事件專屬債務人或破產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62條亦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為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所明定,而破產聲請屬非訟事件。
二、經查,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且亦未檢附聲請破產宣告應附具之資料,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10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姚葦嵐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8日
書記官呂欣蓉附件:
一、陳報構成破產財團之聲請人財產之價額,並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所示繳交本件程序費用。
二、依破產法第62條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其內容應記載:㈠如為現金或存款,應載明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並提出存摺影本。
㈡如為應收款項、銀行借款、應付款項等,應列出其相關明細,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㈢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應載明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
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㈣如為其他動產,應載明其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㈤如為不動產,應提出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及交易市值證明。
該不動產如有抵押權,並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餘額,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㈥如有投資,應說明其投資金額、現在價值,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㈦財政部國稅局所得稅欠稅查詢情形表。
三、依破產法第62條規定提出債權人之「債權人清冊」,其內容應記載清冊製作時已知之全體債權人,應區分優先債權人(如抵押權、質權部分)及普通債權人,並應載明各債權名稱、性質(如房屋貸款、借款等)及數額、債權發生之時間、清償期、利息、目前執行清償之進度、情形等詳為記載(請附證明文件,例如契約書及票據等影本),及就其債務有無提供擔保或保證(如設定抵押權、質權、簽發票據、有無連帶保證人等、擔保資產之種類)註明,另應附上全體債權人正確姓名及送達地址、該債權及擔保之證明文件影本。如與債權人間有相關訴訟,請提出繫屬法院、案號、判決書或已有強制執行,請提出強制執行事件之繫屬法院、案號等。
四、依破產法第62條規定提出債務人之「債務人清冊」:其內容應載明現有債務人之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聯絡方式)、金額、清償或執行情形,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