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重上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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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重上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上字第一一七號
上訴人甲○○
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金柱 律師右當事人與華南銀行商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價)額柒佰萬叁仟零肆拾伍元(新台幣,下同),第三審應徵裁判費壹拾萬伍仟零肆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五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劍男
法官蘇芹英法官蔡芳齡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日
書記官蔡錦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