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上更(二)字第4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更(二)字第四七三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懲治盜匪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盜匪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二日執行羈押,至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屆滿後已延長羈押一次貳月,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