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20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佳怡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收(102年度聲沒字第4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盜版「人事行政錄音檔」課程光碟壹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佳怡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919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人事行政錄音檔」課程光碟1片,係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犯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著作權法第98條亦有明文。經查,被告李佳怡因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第1項以光碟非法重製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同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1項擅自以移轉所有權方法散布光碟重製物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等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919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盜版「人事行政錄音檔」課程光碟1片,經鑑定結果,確認該光碟為一般市面上之燒錄片,光碟封面僅以手寫註記年度及課程名稱,光碟為視訊班授課時,私自將正版DVD光碟237片內容分別側錄成237個MP3聲音檔,並燒錄成DVD光碟1片,內容順序未重新編排,光碟以紙套包裝而無彩印外殼,應為盜版品等情,有志光教育科技集團鑑識證明書1紙在卷可憑(見偵字卷第29頁),足認扣案之課程光碟係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所用之物,應依著作權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從而,聲請人聲請沒收扣案之盜版「人事行政錄音檔」課程光碟1片,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著作權法第9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1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翁儀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采蓉中華民國102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