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苗簡字第11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苗簡字第1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苗簡字第111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琇惠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毒偵字第16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詹琇惠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犯罪事實欄標題一第2列之「無繼續施用傾向」後應補充記載「,於民國99年10月1日執行完畢釋放」),證據名稱另補充「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施用毒品犯受保護管束人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1份」。
二、審酌被告因施用毒品受刑事處遇之紀錄,此次施用毒品之原因、手段,對個人、家庭、社會所生危害,犯罪後坦白承認之態度,暨其戒癮動機、品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毒偵字第1860號被告詹琇惠女4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卓蘭鎮○○里○○路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詹琇惠前因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施以觀察勒戒,執行後判定為無繼續施用傾向,由本署檢察官於民國99年9月30日,以99年度毒偵字第826號為不起訴處分。詎仍未戒除毒癮,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1年10月1日15時10分在本署採尿人員採尿回溯96小時之某時,在苗栗縣卓蘭鎮○○路00號工作處所,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
二、案經本署檢察官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詹琇惠坦認上開犯行,且被告經本署採尿人員所採尿液經送驗結果係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出具之尿液檢驗報告1紙在卷可佐,足認被告自白信而有徵,被告上開犯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
檢察官滕治平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
書記官蔡淑玲參考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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