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交易字第17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交易字第176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秋鳳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 簡春麗 告訴被告黃秋鳳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經告訴人與被告達成調解,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程序調解筆錄、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依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吳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王志伃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8年度偵字第22841號被告黃秋鳳女5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鎮○○里○○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秋鳳於民國108年3月10日上午11時22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沿臺中市○○區○○街由北往南方向行駛,本應保持安全距離並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狀況為天候晴、夜間有照明、柏油乾燥無缺陷之路面,且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車前狀況,而貿然前行,適有行人簡春麗徒步行走在黃秋鳳所駕駛之車輛前方,黃秋鳳竟於行經富春街43號前時,不慎駕車自後撞擊簡春麗,致簡春麗受有下背和骨盆挫傷、左側踝部挫傷及左側小腿雙踝移位閉鎖性骨折等傷害。
二、案經簡春麗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黃秋鳳於偵查中之自白│被告確實有於上揭時間及地點││││,駕車自後撞擊告訴人簡春麗││││之事實。│├──┼──────────────┼─────────────┤│2│證人即告訴人簡春麗於偵查中之│被告確實有於上揭時間及地點│││證述│,駕車自後撞擊告訴人之事實││││。│├──┼──────────────┼─────────────┤│3│衛生福利部豐原醫院診斷證明書│告訴人受有上揭傷害之事實。│├──┼──────────────┼─────────────┤│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道路│1.本件交通事故發生前,雙│││交通事故現場圖、交通事故調查│方車行方向及交通事故之碰│││報告表(二)、(一)各1份│撞位置。2.本件交通事故│││暨現場及車損照片18張│發生時之天氣、道路及視線││││狀況。│├──┼──────────────┼─────────────┤│5│被告所駕駛車輛之行車紀錄影像│被告確實有於上揭時間及地點│││畫面翻拍照片現場監視錄影畫面│,駕車自後撞擊告訴人之事實│││翻拍照片4張及監視錄影光碟│。│││1片││└──┴──────────────┴─────────────┘
二、核被告黃秋鳳所為,係犯108年5月31日修正施行前生效前之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10月10日
檢察官陳東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
書記官鄭如涵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第1項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