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87號聲請人 蕭美蓮 相對人 陳瑜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瑜桓於民國(下同)105年7月5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32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06年7月3日,利息(率)、遲延利息(率)無約定,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違約金每逾一日每萬元以十元加計,依法登記在案。
三、又相對人於105年7月15日簽本票一紙,向聲請人借款1,100,000元,利息未約定,到期日107年7月15日,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予相對人,其未依約履行全部債務,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並提出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二件、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一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一件、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一件、本票影本一件等為證。又經本院於110年12月13日發函通知相對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其迄未表示意見,應認聲請人主張為可採。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
司法事務官程志賓
附表(土地):110年度司拍字第87號編號土地坐落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面積抵押權設定範圍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花蓮縣花蓮市自強段0000-0000空白空白153.036分之14陳瑜桓(36分之14)002花蓮縣花蓮市自強段0000-0000空白空白63.0全部陳瑜桓(全部)附表(建物)︰110年度司拍字第87號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合計附屬建物抵押權設定範圍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圍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面積面積單位00100000-000花蓮縣○○市○○街00巷00號自強段0000-0000號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3層一層46.44二層46.44三層27.45120.33陽台3.84平方公尺全部陳瑜桓(全部)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如須公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