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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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0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一三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鈺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林建清~F0~T40┌──────────────────────────────────────────────────────┐│支票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一三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甲○○│基隆市第一信用合作│九十二年五月十五日│壹萬肆仟元│AE四三八四四九│││││社總社│││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