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緝字第1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緝字第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訴緝字第一六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七二0五號、二0七四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死亡,此有秀傳醫院死亡證明書及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各一份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被告甲○○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丁俊成法官吳麗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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