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0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七九號
聲請人保證責任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 廖芷苓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伍仟伍佰零伍元,並應加給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六○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壹萬伍仟伍佰零伍元,其詳如後附計算書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日
民事庭法官林金發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日
法院書記官溫麗燕~F0~T40
┌───────────────────────────────────────────────────────┐│計算書(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七九號):│├──┬───────────────┬─────────────┬──────────────────────┤│編號│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考│├──┼───────────────┼─────────────┼──────────────────────┤│1│第一審裁判費│壹萬伍仟參百伍拾伍元││├──┼───────────────┼─────────────┼──────────────────────┤│2│公示送達登報費│壹佰伍拾元││├──┼───────────────┼─────────────┼──────────────────────┤│3│合計│壹萬伍仟伍佰零伍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