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3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3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八四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九十三年度聲沒字第六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小包(毛重零點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桃園縣警察局中壢分局移送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二年毒聲字第三六0一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三三一二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小包(毛重零點三公克)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經查,右揭事實,除有聲請人檢送之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三三一二號案卷可供佐證之外;扣案結晶物體係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亦據被告於警訊中自承在卷,為違禁物。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官陳彥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其良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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