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繼字第25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繼字第25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繼字第2543號聲請人 陳良岡 上列聲請命被繼承人 陳忠明陳李金玉 之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債權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2款及第6條第1項本文分別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乙○○生前最後住所在高雄市六龜區,被繼承人甲○○○生前最後住所在彰化縣花壇鄉,有卷附除戶謄本為憑。是本件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應屬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於法未合,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書記官陳靖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