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原易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原易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原易字第11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欣澤具保人黃春風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春風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仟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第11
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江欣澤前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羈押,本院訊問後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3,000元,由具保人黃春風繳納同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刑事被告保證書、本院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各1份存卷可稽(見105年度聲羈字第6號卷第2頁、第8至10頁)。茲被告於本院審理中,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復經本院拘提無著,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本院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準備程序筆錄、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7月6日中檢秀芥10
5助486字第070335號函暨所附拘票影本等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至13頁、第17、18頁、第23至27頁),且參以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通緝紀錄表,亦顯示被告並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且另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通緝中,足認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1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楊國煜
法官林雷安法官林信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儷瓊中華民國105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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